60岁男子公共场所猥亵7岁女童一审获刑两年,女童母亲:量刑畸轻,检方已抗诉

发表时间:2025-11-19 17:54作者:西部时报

11月19日,据河南郑州市民王女士(化姓)透露,其7岁女儿被60岁男子殷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一案,在法院一审判决对方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经她向检方提请抗诉,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已于近日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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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殷某某,男,1965年出生,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2月刑满释放。


判决书中,法院称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4日,殷某某带孙子(2岁)在郑州市某小区大门口玩耍时,遇到被害人(7岁女童)和其弟弟(2岁)。殷某某让被害人带着弟弟一起到小区小花园玩耍,后殷某某坐在小花园亭子旁边的木凳上,让被害人站到其前面,用左手伸入被害人上衣内抚摸其肚子,后沿着肚子向下用手抠摸被害人下体,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害人喊叫拒绝后,殷某某将手抽出。


上述法院认为,殷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殷某某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从严惩处;殷某某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严惩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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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我们认为量刑畸轻,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支持了我们的抗诉请求。”判决后,受害女童母亲王女士表示,法院虽认定多项从重情节,但量刑仍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她认为刑期过轻,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刑法》第2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殷某某的行为被认定属“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且具有性侵前科,是否属“情节恶劣”成为争议焦点。


来源:新黄河、奔流新闻

编辑:王宇豪 | 审核: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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