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宣判:故意杀人罪改判故意伤害罪,刑期四年发表时间:2025-03-19 15:04 3月19日,据“内蒙古警察枪击案”被告人邢志强家属透露,该案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礼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 ![]() 此前报道显示,1995年6月6日傍晚,内蒙古四子王旗发生一起枪击案。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的邢志强携枪和朋友到当地水库射击打靶,遇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孟某清。因怀疑对方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邢志强上前拦截,孟某清逃离。在追逐的过程中,邢志强被孟某清持刀划伤,孟某清则被邢志强携带的枪支击中,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邢志强因被刺伤,入院治疗数日,后来获得表彰,如愿转入刑警队,破获多起大案。2010年,邢志强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案发20多年后,该案被重启调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认为自己无罪,属正当防卫,提出上诉。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乌兰察布检察院指控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邢志强则主张自己无罪,当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故意杀人”。 重审一审开庭期间,枪击案发生时与邢志强同行的王某证言出现重要变化。在此前一审判决书中,王某证言称,邢志强在乘摩托车追赶孟永清的过程中朝孟永清开了三枪。2024年11月27日作为证人出庭时,王某则称自己没有听到枪声,没看见邢志强开枪。 案件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邢志强的家属表示,正在考虑中,会尊重邢志强本人的意见。 此前报道: END 来源:澎湃新闻、红星新闻、封面新闻 编辑:王宇豪 审核:溪溪 ![]()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发布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内容的真实性。https://www.westtimes.cn/h-nd-4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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